【內在的事務撮要】 以國際法院為代表的國際爭端處理近年明天將來益活潑。從研討方式的角度看,除了研討國際爭端處理中所涉實體和法式題目之外,還應引進法令個人工作化的視角。國際爭端處理有其固有的法令個人工作化特征,辯證地輿解這一景象有助于闊別東方訴訟與仲裁文明的亞洲國度制訂可行的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戰略。本文經由過程對近二十年來國際法院和《結合國陸地法條約》附件七仲裁中的國際個人工作lawyer 群體停止實證剖析,并對二者比擬研討,指出國際爭端處理中的“歐洲中間主義”景象,以及國際個人工作lawyer 群體具有高度專門研究化、精英化和封鎖性的特征。同時,我國周邊國度介入國際訴訟的分歧個人工作化形式也能啟示我國應對國際訴訟或仲裁的退路選擇。
【要害詞】 國際訴訟,國際法院,《結合國陸地法條約》附件七仲裁
一、引言
國際爭端處理①是國度戰爭處理國際爭真個方法之一。在國際法成長史中,國際訴訟與仲裁已經作為武力處理國度間沖突的替換品,備受等待。早在20世紀初,仲裁便成為國度停息膠葛的選項之一。1899年海牙戰爭會議建立了常設仲裁法院,試圖為諸國供給更為系統化和個人工作化的仲裁辦事。一戰后,國際同盟樹立的同時也建立了常設國際法院,并經由過程《國際同盟盟約》將訴訟和仲裁作為國度訴諸武力前應實用的“沉著機制”之一。②二戰后,世界列國將戰爭處理國際爭端作為一項國際任務寫進《結合國憲章》,并成立國際法院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任者。盡管在常設國際法院時代,經由過程司法道路處理國度間的爭端被以為是會談等交際手腕的彌補,③但跟著暗鬥的停止,國際法院在裁判國際爭端中的感化日益凸顯。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度偏向于經由過程戰略性天時用多邊公約下的管轄權條目,將具有激烈政治顏色的爭端(或其部門)提交到國際爭端處理機制,此中以國際法院和《結合國陸地法條約》(以下簡稱《條約》)附件七仲裁為代表。例如,烏克蘭將克里米亞題目有關爭端兩次經由過程《條約》提起針對俄羅斯的仲裁,④經由過程《禁止向可怕主義供給贊助的國際條約》與《打消一切情勢種族輕視國際條約》在國際法院提起針對俄羅斯的訴訟;⑤毛里求斯將與英國就查戈斯群島的國土爭議“包裝”為非殖平易近化題目,在非洲同盟的支撐下,經由過程結合國年夜會向國際法院提動身表徵詢看法的懇求;⑥巴勒斯坦經由過程《維也納交際關系條約關于強迫處理爭端之任擇議定書》將美國搬家駐以色列年夜使館至耶路撒冷的題目提交到國際法院。⑦這一“政治題目法令化”“政治題目司法化”的趨向值得追蹤關心,對我包養網國而言尤其這般。⑧
國際爭端處理有其內涵邏輯,更有其百年來所構成的以歐美司法軌制為底色的訴訟文明。以國際公法為實用法令的訴訟或仲裁有其特別性與專門研究性,不克不及簡略地與國際商業、投資仲裁同等:訴訟或仲裁實用的法令是國際公法(如公約和習氣法),訴訟的目的往往是一方請求他方就違背國際任務的行動承當國度義務,如賠還償付、報歉、宣佈他國行動守法等。是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從業職員必需具有專門研究的國際公法常識,更要清楚相干國際性司法機構的法式規定。介入國際公法訴訟或仲裁的國度往往會聘任富有經歷的國際公法專家作包養為出庭lawyer ,或參加該國的法令團隊,由此構成了國際爭端處理中的生態圈——一個固定且封鎖的國際lawyer 群體。⑨這一群體囊括個人工作la包養網 花園wyer 與國際法學者,具有高度專門研究化與精英化的特征,持久且穩固地為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國度供給個人工作化的法令辦事。
基于這一實際,本文提出,對國際爭端處理的研討離不開法令個人工作化視角的引進。法令個人工作化視角不只可以正確掌握以後國際爭端處理中“歐洲中間主義”的近況,清楚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必須具備的個人工作團隊組織與建構形式,更能為我國培育高本質的國際法令人才供給標的目的指引。培育高本質國際法令人才是進步我國國際法實際與實行程度的持久目的與必定選擇,也是適應與引領世界變局、推進構建人類命運配合體的主要法令支持。⑩本文經由過程實證剖析,以2000年至今的國際法院訴訟團隊、《條約》附件七仲裁的法令團隊和仲裁人為樣本,對二者停止比擬研討,提煉國際爭端處理中國際法令團隊的組織方法與特色,從而為全局性地清楚國際爭端處理的個人工作化形式奠基基本。在此基本上,本文進一個步驟收拾和剖析我國周邊國度介入國際訴訟的團隊組建形式,并聚焦俄羅斯、japan(日本)和緬甸在國際法院的應訴經歷,深刻探查列國訴訟團隊構建與預備的途徑。最后,聯合國際爭端處理機制的法令個人工作化特征與周邊國度的經歷,本文測驗考試提出我國在應對潛伏的國際訴訟與仲裁時構建個人工作化團隊以及培育高本質國際法人才的退路提出。
二、國際爭端處理機制的法令個人工作化近況與特征
從法令個人工作化視角剖析國際爭端處理,研討的對象是此中的法令個人工作群體,包含其專門研究佈景與個人工作屬性,研討的目的是提煉出幻想的國際法令人才所應具有的專門研究技巧與個人工作素養,以及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團隊建構與預備形式。本文起首簡述國度介入國際爭端處理中個人工作團隊組成的普通方法,再剖析此中代表——國際法院訴訟法式與《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的法令個人工作化特征。
(一)國際爭端處理機制中的個人工作團隊概述
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一法律王法公法律團隊凡是由代表人(agent)、出庭lawyer (counsel and advocate)、lawyer (counsel)和參謀(advisor)構成,有時還有專家(expert),同時兼有法令助理(legal assistant)及其他供給后勤保證的辦事團隊。從成分屬性上看,一國的訴訟團隊中能夠包含本國官員、本國lawyer 、本國lawyer 、本國粹者和本國/本國專家。
代表人是由國度指派的代表,往往由本國官員擔負。代表人的指定有三方面的現實斟酌:第一,作為國度的代表,代表人擔任訴訟每個階段的聯絡和通信,介入法式所需求的各方談判,擔負相干文書的傳遞和投遞的接受方。在實行中,國度指定代表人時也會斟酌將該國駐司法機構地點地藍玉華嘆了口氣,正要轉身回房間等待消息,卻又怎麼知道眼前剛剛關上的門又被打開了,就在蔡修離開的那一刻,回來了,的年夜使錄用為配合代表人(co-agent),從而便于及時清楚、接受和傳遞與案件有關的信息。第二,對內而言,一國的代表人可以成為該國訴訟團隊的主管,是以往往還需求聯合案件的類型、性質、觸及的當局部分及相干職員等原因,指定可以有用組織該國團隊的代表人。是以,代表人相當于“團隊主管”,承當起和諧和組織團隊運作的本能機能。第三,代表人在某種水平上存在象征意義,有的國度會指派年高德劭的本國官員(如現任或後任年夜使、交際部長,甚至後任國度元首)作為代表人以表現國度對案件的器重。11
出庭lawyer 擔任在庭審法式中論述一國的法令論點與有關現實,并對對方的主意及根據停止有針對性地駁倒。在有證人(包含專家證人)的情形下,出庭lawyer 還要擔任質證環節,即訊問己方證人并穿插訊問對方證人。可見,固然國際訴訟或仲裁的預備離不開一法律王法公法律團隊的所有人全體休息,但在庭審中,法令、現實和證據的終極浮現是由出庭lawyer 完成的。這一本能機能請求出庭lawyer 不只要具有高效的法令陳說與才能,還要對有關司法及準司法機構的法式規定和證據規定有充足的清楚。是以,出庭lawyer 的經歷及其對法式規定的掌握可輔助國度制訂具有針對性的訴訟戰略。除出庭lawyer 外,lawyer 也是團隊中從事法令任務、供給法令徵詢的職員,但不出庭。
參謀則重要由本國當局官員組成,以交際部官員為主,包養網但并不局限于交際部或許法令專員,而是囊括一切對案件的預備有進獻的當局本能機能部分的官員,有時還包含翻譯。根據案件性質的分歧,參謀的構成也會有所差異。例如,在烏克蘭訴俄羅斯違背《禁止向可怕主義供給贊助的國際條約》與《打消一切情勢種族輕視國際條約》案中,俄羅斯的參謀團隊包含交際部的分歧辦公室(法令辦公室、人性主義一起配合與人權辦公室),還包含來自國防部、查察官辦公室、金融監管等部分的專家。12在澳年夜利亞訴japan(日本)“南承平洋捕鯨”案中,japan(日本)的參謀團隊中包含水產廳擔任漁業題目會談的專家、國際捕鯨委員會的japan(日本)委員等。13又如,在觸及國土與陸地劃界爭真個訴訟中,國度的參謀團隊往往會包含動力、水文地輿、擔任鴻溝和陸地題目等部分的專員。這從2002年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利吉坦島和錫帕登島”案中的兩國參謀團隊可見一斑。14
依據案件需求,國度有時會聘任專家供給書面陳述或許作為證人出庭,這在觸及國土和陸地爭端、漁業等題目上非分特別廣泛。在專家的選擇上,有的國度聘任本國專家,而有的國度則選擇本國的本能機能部分或科研院校的專家團隊。當專家作為專家證人出庭的時辰,除了被本國lawyer 訊問供給相干看法外,往往還需求接收他方出庭lawyer 的質詢。專家證人自己的威望性,其出具的專家陳述的迷信性,以及在庭審經過歷程中對有關題目的看法,也能夠在必定水平上影響法官對質據證實力的立場。15
從上文中可回納國度介入國際爭端處理的團隊組織與建構的要點。第一,出庭lawyer 極為主要,由於除了在訴狀撰寫階段就法令題目獻言獻策之外,出庭lawyer 是獨一在庭審經過歷程中代表國度作法令陳說的職員。出庭lawyer 的經歷和才能,決議了一國可否在長久無限的庭審時光內有用地壓服、影響法官。第二,由于一國的訴訟團隊往往人數浩繁,少則二三十人,多則五十人以上,團隊的治理、和諧和組織是考驗一國團隊專門研究性與有用性的,他一直想親自去找趙啟洲。知道了價格,想藉此機會了解一下關於玉的一切,對玉有更深的了解。焦點題目,是以團隊主管人選至關主要。第三,訴訟團隊的多元構成反應一國的訴訟預備依靠分歧本能機能部分的介入。一方面,證據和現實需求各有關部分供給。以國土爭端為例,爭端各方往往會提出本國對爭議國土停止了有用把持的證據,而這些證據觸及立法、司法管轄、行政治理、法律運動、公共辦事等方面;另一方面,和諧各部分的介入,堅持在案件經過歷程中各部分的日常任務與國度在訴訟或仲裁法式中所持態度的同一,也是主要的預備任務。別的,由于一些本能機能部分的官員并不具有法令或國際法佈景,因此有需要停止與訴訟法式、國際律例則相干的培訓,便于一切團隊的成員懂得法式的要害或戰略的重心,從而供給相干的、最無力的證據或材料。16
(二)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的法令個人工作化
在對國度介入國際爭端處理的個人工作團隊構成有基礎清楚后,本文進一個步驟考核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的法令個人工作化偏向。本文統計了國際法院2000年至今就爭端性案件(消除了徵詢看法)作出的64份判決。之所以以判決而非案件為統計對象,是由於統一案件能夠發生不止一個判決(如斷定管轄權的初步否決看法判決、實體階段判決),且統一案件的分歧判決中爭端當事方的訴訟團隊能夠產生變更(例如因管轄權階段到實體階段的時光跨度年夜而招致職員更迭)。每份判決觸及兩個爭端當事國(偶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而第三方團隊不在被統計之列),有時也會呈現統一被告同時告狀多個原告的情形(如塞爾維亞和黑山[簡稱“塞黑”]訴北約8國,馬紹爾群島訴英國、印度和巴基斯坦),這種情況仍以判決作為統計法令團隊的尺度。17這一實證剖析的成果顯示,盡管介入國際訴訟的國度浩繁,但列國的出庭lawyer 團隊存在高度的同質“爸,你先別管這個,其實我女兒已經有了想嫁的人。”藍玉華搖頭道,語氣驚人。性,表現在出庭lawyer 人數與國籍屬性、多數東方lawyer 代表大都國度的案件、出庭lawyer 的個人工作佈景與機構附屬關系。
1. 出庭lawyer 人數與國籍屬性
跨越對折確當事國選擇了3—5人的出庭lawyer 團隊,出庭lawyer 人數多于6人、少于2人的情況在一切團隊中所占比重均低于20%。出庭lawyer 人數最多的高達14人(2002 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國土與陸地爭端案中的喀麥隆團隊),也有2個團隊未聘任出庭lawyer 而由本國代表人擔負出庭lawyer (2016年馬紹爾群島訴巴基斯坦中的巴基斯坦團隊、2004年塞黑訴荷蘭中的荷蘭團隊),具體信息如圖1所示。
就出庭lawyer 團隊的國籍構成而言,盡年夜大都國度聘任了外籍lawyer ,僅有15個團隊的出庭lawyer 全為本國lawyer 。可見,跨越85%確當事國選擇聘任本國lawyer 參加本身的出庭lawyer 團隊。
未啟用本國lawyer 的15個團隊包含2004年塞黑訴北約8國中的加拿年夜、法國、德國、意年夜利、荷蘭、葡萄牙與英國(7個團隊)。在這7份判決中,國際法院均認定本身無管轄權而採納塞黑的告狀。其余僅選擇本國lawyer 的團隊包含英國(2016年馬紹爾群島訴英國)、巴基斯坦(2016年馬紹爾群島訴巴基斯坦)、塞內加爾(2012年比利時訴塞內加爾“或引渡或告狀”案)、剛果(金)(2007年幾內亞訴剛果[金]、2006年剛果[金]訴盧旺達[管轄權判決])、法國(2008年吉布提訴法國)、美國(1996年伊朗訴美國“石油平臺”案管轄權階段判決)等。未啟用本國lawyer 并非這些國度的一向政策,而能夠僅是個案選擇。例如,美國在2003年“石油平臺案”實體階段聘任了本國lawyer ,在其他被訴的案件中也約請了本國lawyer 參加本身的出庭lawyer 團隊。18
2. 多數東方lawyer 代表大都國度的案件
上文曾經說起,跨越85%確當事國聘任了本國lawyer 作為出庭lawyer 。而對國際法院訴訟團隊中出庭lawyer 的實證剖析成果顯示,這些本國lawyer 盡年夜部門是來自英國、法國、歐陸列國和美國。
2000年至今,缺乏20位國際lawyer 在統計的國際法院的64份判決中呈現了跨越5次。此中有6位國際lawyer 在國際法院的64份判決中呈現10次以上,高居榜首的lawyer 阿萊·佩雷(Alain Pellet)呈現了27次,也就是代表了簡直對折的案件。在這些lawyer 中,英國籍的lawyer 最多(7人),法國籍的lawyer 有4人,美國籍的lawyer 有2人,其他則來自澳年夜利亞、阿根廷、西班牙、意年夜利和比利時。可見,英國與歐陸的lawyer 在國際法院的出庭lawyer 中占據焦點位置,直不雅地表現了國際法院訴訟中的“歐洲中間主義”。這一方面源于國際訴訟的東方訴訟文明基底,另一個主要緣由是國際法院的任務說話為英語和法語,19不少國際法院的法官以法語為母語和任務說話。是以,分辨以英語和法語為任務說話的lawyer 在一國的出庭lawyer 團隊中往往兼而有之。這說明了為何高頻呈現的是來自拉丁語系國度的lawyer ,也說明了為何東歐國度、亞洲國度、拉美國度的出庭lawyer 團隊以英法令師為主(典範如尼加拉瓜、俄羅斯、japan(日本)、新加坡等)。同時,國際法院的雙語規定也可說明為何跨越對折的團隊以3—5人組成(均衡專門研究範疇分工與說話分工)。
多數出庭lawyer 高頻呈現也反應出國際訴訟的一個明顯特征:一旦一個國度介入國際訴訟時選擇了某一出庭lawyer ,該包養lawyer 會連續代表該國在國際法院甚至其他國際性司法機構的案件。例如,阿萊·佩雷自1984年作為尼加拉瓜的出庭lawyer 介入“尼加拉瓜”案(尼加拉瓜訴美國)后,連續代表了尼加拉瓜在國際法院的其他訴訟,包含尼加拉瓜與周邊國度的陸地和國土爭端等案件。20這一對特定lawyer 的依靠性也決議了出庭lawyer 在代表國度時的排他性:代表過一個國度的lawyer 不克不及代表跟該國有好處沖突的其他國度。這既是lawyer 個人工作倫理的請求,也可在必定水平上包管國度在國際訴訟中的信息平安。
3. 國際法院出庭lawyer 的個人工作佈景與所屬機構也具有高度的同質化特征
除國籍上集中于英法歐陸等國外,出庭lawyer 的個人工作佈景和機構附屬關系反應出這一個人工作群體的高度專門研究化、精英化與封鎖性特征。盡年夜大都出庭lawyer 具有英國、法國、美國的法令行使職權的標準,甚至某些lawyer 同時擁有分歧國度的行使職權標準。這一個人工作佈景決議了國際法院的出庭lawyer 起首是在包養網英美法系和年夜陸法系中取得天資承認的個人工作人士。同時,這些lawyer 又往往附屬于多數主營或兼營國際公法訴訟營業的lawyer firm 。21由于這些lawyer firm 努力于國際公法訴訟的傳統,這些lawyer 也由此更不難取得案源以及更優質的幫助性辦事。別的,固然美國籍的出庭lawyer 人數較少,但美國的幾家lawyer firm 還是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罕見的個人工作化團隊,且相當一部門出庭lawyer (無論國籍)都具有在美國一些地域行使職權的標準(不乏獲得在美國最高法院行使職權標準的lawyer )。
除了行使職權lawyer ,國際法院的出庭lawyer 群體還包含起源于世界頂尖高校的傳授與科研職員。是以,即使他們沒有英、法、美等國的法令行使職權標準包養網,但作為在某一範疇威望的國際法專家,也成為被國度聘任和徵詢的對象。國際法學者兼任出庭lawyer ,除了本身的學術才能取得承認之外,也離不開所處的高級院校和研討機構的支撐。這也是為何國際法院的出庭lawyer 往往來自牛津年夜學、劍橋年夜學等英國高校,以及位于巴黎、布魯塞爾和日內瓦等具有國際公法科研傳統的歐陸院校。22
出庭lawyer 的精英化與封鎖性特征還表現在,年夜大都出庭lawyer 兼具國際法委員會委員或國際法研討院院士的成分。這兩個組織,前者是結合國的國際法專家機構,后者是開辦于1898年的會員制的平易近間學術集團,可見出庭lawyer 必定是在國際法範疇擁有國際名譽或豐盛國際法從業經歷的專門研究人士。除此之外,也無為數不少的出庭lawyer 是國度提名的常設仲裁法庭的成員,或曾任其他國際性司法機構的法官。例如,曾任國際陸地法法庭法官的圖里奧·特維斯(Tullio Treves)也數次擔負國際法院的出庭lawyer 。23
最后,國際法出庭lawyer 群體的專門研究性、精英化的特征也進一個步驟加劇了國際法院出庭lawyer 群體的封鎖性與穩固性。某一高校或某一概師firm ,當其在國際公法訴訟中取得名譽后,更不難受其他意圖介入國際訴訟的國度喜愛。更多的案源也使得這些機構更有才能培育專門研究性的國際公法人才,這反過去又強化結案件資本向這些機構的集中。出庭17次的詹姆斯·克勞福德(James Crawford)師承出庭12次的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出庭9次的讓馬克·圖溫寧(Jean-Marc Thouvenin)與出庭7次的馬蒂亞斯·福托(Mathias Forteau)同為阿萊·佩雷的先生。
還需求指出的是,出庭lawyer 的成分不是原封不動的,一些lawyer 除了兼具學者和行使職權lawyer 的成分,還可以從出庭lawyer 向仲裁人、法官轉化。例如,出庭11次的沃恩·勞(Vaughan Lowe)被提名為《條約》附件七仲裁的仲裁人,介入巴巴多斯訴挺拔尼達和多巴哥陸地劃界案24、烏克蘭訴俄羅斯“黑海、亞速海和刻赤海峽的沿海國權力”案。25詹姆斯·克勞福德自2015年起擔負國際法院的法官。這種轉化也可所以雙向的,如2007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國土與陸地爭端案(管轄權判決)中,哥倫比亞團隊聘任了後任美國籍國際法院法官史蒂芬·施韋貝爾(Stephen Schwebel),1998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國土與陸地劃界案(管轄權判決)中,喀麥隆聘任了後任英國籍國際法院法官羅伯特·詹寧斯爵士(Sir Robert Jennings)。可見,在國際訴訟中,lawyer 、學者、法官與仲裁人的成分既可兼而有之,亦可相互轉化,從而強化了國際lawyer 群體的封鎖性。
(三)《條約》附件七仲裁中的法令個人工作化
《條約》附件七仲裁在《條約》爭端處理機制中占據焦點位置,締約國參加《條約》后,若不根據第287條選擇其意圖應用的強迫爭端處理機制,《條約》附件七仲裁將成為默許實用于該國與其他締約國之間有關《條約》說明與實用的強迫機制。26是以,《條約》附件七仲裁也被稱為“強迫仲裁”。自2000年第一個《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作出判決以來,至今已發生合計15個《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27此中,4個案件因當事國告竣息爭協定而終結了仲裁法式。28本文統計了其余11個《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確當事國lawyer 團隊信息,發明出庭lawyer 的法令個人工作化偏向與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的個人工作化偏向千篇一律。同時,由于仲裁法式的特別性,本文還統計了共15個附件七仲裁法式中的仲裁人信息,29總結出專屬于《條約》附件七仲裁的個人工作化特色。
從出庭lawyer 的成分、個人工作屬性和機構附屬關系來看,盡管只要11個案件、22個法令團隊作為剖析樣本,但《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已然表現出出庭lawyer 群體的高度專門研究化、穩固性與封鎖性特征:合計10名國際lawyer 介入了3次以上的《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此中,1名lawyer 6次介入《條約》附件七法式,意味著他代表了簡直對折的《條約》附件七仲裁案件。詳細信息見圖2。
值得留意的是,除阿爾弗雷德·索恩斯(Alfred Soons)和阿蘭·博伊爾(Alan Boyle)以外,在《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高頻呈現的出庭lawyer 與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高頻呈現的lawyer 具懷孕份和機構組織關系上的高度重合性。例如,在《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出庭次數跨越4次的薩繆爾·華茲華斯(Samuel Wordsworth)、詹姆斯·克勞福德、阿萊·佩雷和菲利普·桑茲(Philippe Sands)在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的出庭次數也均跨越8次。同時,保羅·里克爾(Paul Reic包養網hler)、勞倫斯·馬丁(Lawrence Martin)與安德魯·魯文斯坦(Andrew Loewenstein)附屬于統一家美國lawyer firm (Foley Hoag LLP)。可見,盡管《條約》附件七仲裁以《條約》為重要的實用法令,但國度依然偏向于選擇在國際訴訟中富有經歷的個人工作lawyer 與著名國際法學者作為出庭lawyer ,而非論該出庭lawyer 自己能否以陸地法為重要的專門研究範疇。這一景象可從兩方面斟酌:第一,這反應了國度對lawyer 訴訟經歷的重視不亞于該出庭lawyer 的專門研究佈景;第二,國際訴訟離不開lawyer 對國際法次級規定(如公約說明、國度義務法等)30與法式性事項的掌握,包養離不開lawyer 自己的行動陳說論辯才能與訴訟經歷。從這一角度來看,無論《條約》能否為可實用法,判決爭端仍離不開對國際法基本性題目的說明和實用。
與國際法院的法官分歧,《條約》附件七裴母見狀有些惱火,擺了擺手:“走吧,你不想說話,就別在這浪費你媽的時間了,媽這個時候可以多打幾個電話。”仲裁的仲裁人由當事國各自提名,仲裁庭由當事方協定選擇。31這使適當事國在介入《條約》附件七時,對裁判爭真個仲裁庭的構成享有更年夜的自立權和機動度。實際上講,分歧的《條約》附件七仲裁庭的構成可以完整分歧。但是,統計顯示《條約》附件七仲裁庭的仲裁人也呈現高度的重復性,32如表1所示,跨越6名仲裁人在3個及以上分歧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擔負了仲裁人。
同時,多名《條約》附件七仲裁人由國際陸地法法庭的法官擔負。有三名屢次餐與加入《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的仲裁人在被指派時均曾任或正擔負國際陸地法法庭法官。固然從機構組織下去說,國際陸地法法庭為《條約》創設的常設司法機構,33與《條約》附件七仲裁庭并無體系體例上的聯絡接觸,可是《條約》附件七第3(e)條規則,在爭端各方未能協定指派仲裁人或仲裁庭庭長的情形下,由國際陸地法法庭的庭長指派。實行中,國際陸地法法庭的庭長偏向于從國際陸地法法庭的法官中作出選擇。例如,南海仲裁案中,時任國際陸地法法庭的庭長柳井俊二指派的四名仲裁包養平台推薦人中,有3名均為(或曾為)國際陸地法法庭的法官。34別的,當國度作為《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確當事方時,也能夠提名本國國籍的國際陸地法法庭法官作為仲裁人,例如俄羅斯籍的弗拉迪米爾·果立欽(Vladimir Golytsn)在烏克蘭訴俄羅斯的兩個《條約》附件七仲裁案中被俄羅斯指派為仲裁人。
《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仲裁人的重復性與同質性景象需求辯證地對待。一方面,仲裁人的重復與穩固,可以使《條約》附件七仲裁判決具有必定水平上的穩固性和可預感性,這對于防止國際法的碎片化,防止分歧附件七仲裁庭作出彼此沖突的判決無疑有積極感化。另一方面,由于國度在仲裁人和出庭lawyer 的選擇上高度不受拘束,能夠招致兩種成分在分歧的仲裁法式直達化,且由于“圈子”的窄小,能夠招致相互施加軟性的影響力。例如,圖2和表1可見,阿爾弗雷德·索恩斯在三次《條約》附件七中擔負出庭lawyer ,又在別的三次《條約》附件七仲裁中擔負仲裁人。顯然,其作為仲裁人的經歷是國度聘任其作為出庭lawyer 的緣由之一,但這能否合適國際法令個人工作倫理值得沉思。作為參照,國際法院2002年2月7日經由過程的《法式唆使》第8則指出,快要期內曾任國際法院法官、專案法官、書記官或法院其他高等別官員的職員錄用為一國的代表人或辯解lawyer ,不合適司法公理的請求。是以,法院請求爭端當事方防止聘任3年內曾任這些職位的職員作為代表人或lawyer 。35《條約》締約國可斟酌將異樣的個人工作倫理請求引進《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
總結上文,以國際法院訴訟與《條約》附件七仲裁為代表的國際爭端處理的lawyer 群體是一個狹小、封鎖、高度專門研究化與精英化的個人工作群體,而國際訴訟或仲裁的實際是一小部門人(及其所屬機構)把握了盡年夜部門國度間訴訟的案件,從而使這一小部門lawyer原來她是被媽媽叫走的,難怪她沒有留在她身邊。藍玉華恍然大悟。 獲取了遠超別人的國際法訴訟經歷,而這又進一個步驟加劇了國際訴訟lawyer 群體的封鎖性與穩固性。國際訴訟的“歐洲中間主義”在短期內是難以轉變的,這一實際對于擁有較少國際訴訟經歷的亞洲國度來說,尤為值得審閱。
三、我國周邊國度介入國際訴訟的個人工作化形式
2000年至今,我國周邊國度中,俄羅斯、japan(日本)、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在國際法院、國際陸地法法庭以及《條約》附件七仲裁庭有訴訟經歷。在國際法院的訴訟法式中,俄羅斯、japan(日本)和緬甸均是作為原告應訴出庭;馬來西亞和新加坡(2008年“白礁”案)、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2002年“利吉坦島和錫帕登島”案)則是以特殊協定的方法,將彼此的國土爭端提交至國際法院。無論是經由過程應訴仍是合意的方法介入國際法院訴訟,都需求專門研究的法令團隊和充足的預備任務,但以應訴方法餐與加入國際訴訟,尤其是面臨突發的國際訴訟時,無疑加倍考驗一國訴訟團隊的能動性。是以,下文從俄羅斯、japan(日本)和緬甸在國際法院的應訴經歷動身,考核我國周邊列國組織國際訴訟個人工作化團隊的分歧退路。
(一)俄羅斯:打造本國個人工作lawyer 團隊
眾所周知,自2014年后,俄羅斯和烏克蘭就克里米亞題目紛爭不竭,烏克蘭應用各類司法和準司法機制告狀俄羅斯:2016年9月16日,烏克蘭就“黑海、亞速海和刻赤海峽的沿海國權力”題目提起《條約》附件七仲裁;2017年1月16日,烏克蘭經由過程兩個多邊公約中的管轄權條目在國際法院告狀俄羅斯;2019年4月1日,就俄羅斯截留烏克蘭三艘軍艦題目,烏克蘭再次提起《條約》附件七仲裁。盡管是三個自力的案件,但它們都脫胎于克里米亞題目這一年夜佈景。烏克蘭以司法和準司法法式的方法向俄羅斯施壓,表現了“政治題目法令化”“交際題目司法化”的戰略取向。
固然俄羅斯在2013年荷蘭提起的“北極日出號”仲裁中沒有出庭應訴,但在烏克蘭提起的這幾個訴訟和仲裁中均介入了庭審法式,并且組建了個人工作化的法令團隊。三個案件中,俄羅斯均聘任了具有豐盛國際訴訟經歷的外籍lawyer ,如阿萊·佩雷、薩繆爾·華茲華斯等。聘任外籍lawyer 作為出庭lawyer 是我國周邊國度餐與加入國際法院訴訟的分歧選擇,僅阿萊·佩雷在我國周邊6個介入國際法院訴訟的國包養度中就代表了此中3個國度的案件。36但包養網是,俄羅斯在國際法院的訴訟團隊與其他我國周邊國度的團隊有明顯差別,只要俄羅斯在訴訟團隊中聘請了本國的行使職權lawyer 。俄羅斯的本國行使職權lawyer 來自一家位于莫斯科的lawyer firm (Ivanyan & Partners),除作為lawyer 介入案件外,還有4名來自該lawyer firm 的lawyer 作為參謀參加。在《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中,該lawyer firm 還介入了“黑海、亞速海和刻赤海峽的沿海國權力”案以及“拘留收禁烏克蘭三艘軍艦”案中的俄羅斯團隊。
本國行使職權lawyer 的介入使俄羅斯在國際法院的訴訟團隊具有較高的個人工作化程度,同時這也提醒了介入國際訴訟的一種退路:經由過程在訴訟預備經過歷程中參加本國行使職權lawyer ,既能均衡本國lawyer 對案件的介入度和掌控度,又能加大力度本國行使職權lawyer 群體的國際公法訴訟經歷。本國行使職權lawyer 參加國度的訴訟團隊,和富有經歷的本國lawyer 一起配合,可以卓有成效地進修并把握國際訴訟的“門道”,這對于闊別東方訴訟文明的國度來說,是經由過程實行培育本國國際法令個人工作人才的方法之一。
在司法及準司法機構越來越多地卷進政治題目時,俄羅斯對烏克蘭多個告狀的應對立場是值得參考的。政治題目法令化或司法化也許是國際局面日益復雜的年夜佈景下中小國度挑釁年夜國的“兵器”。從國際政治的角度而言,一切的法令題目都有其政治來源,法令爭端僅僅是兩國政治關系的冰山一角。37俄羅斯的回應表現了在法令層面回應“政治題目法令化”的個人工作化立場。政治題目的法令表達無疑為有關爭端和沖突發明了一個新的“角力場”,各方在統一套技巧化規定的限制下競技與抗衡。政治題目的司法化意味著法令題目受法式規定的限制——國際性司法機構及準司法機構的管轄權貳言等法式自己為在進進實體題目之前終結訴訟留足了空間,也為各方應用各類戰略完成遲延供給了能夠,而這恰是個人工作化lawyer 團隊年夜有可為之處。以“黑海、亞速海和刻赤海峽的沿海國權力”案管轄權判決為例,《條約》附件七仲裁庭批准了俄羅斯的一個初步否決看法,并請求烏克蘭修正訴狀使其訴求不再觸及克里米亞的主權題目。38這一階段性成果表白,烏克蘭的“政治題目法令化”途徑并非坦途。
(二)japan(日本):成立“專案小組”
2010年5月,澳年夜利亞在國際法院向japan(日本)提告狀訟,稱japan(日本)的“南極地域特許捕鯨研討項目(第二階段)”違背《國際捕鯨管束條約》暫停貿易捕鯨的禁令。澳年夜利亞告狀的根據是兩邊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作出的接收國際法院管轄的講明。
japan(日本)在“捕鯨”案中的國際法團隊最為凸起的特色是成立“專案小組”應對國際法院的訴訟。在機構設置層面,japan(日本)在外務省成立了國際法院“捕鯨”案辦公室,由本國官員構成。該“捕鯨”案辦公室的成員重要作為參謀介入案件,其擔任人之一也為japan(日本)包養網價格出庭lawyer 團隊的一員。需求指出,在我國周邊國度介入國際法院訴訟的團隊中,只要japan(日本)在其出庭lawyer 和lawyer 團隊中啟用了japan(日本)籍學者。
專案小組形式并非japan(日本)開創。盡管只要japan(日本)的訴訟團隊作出了響應的機構組織設定,但其他國度也存在分歧情勢或分歧水平的專案小組,尤其是當爭端自己曾經持久存在的情形下。以新加坡為例,據介入“白礁”案的代表人和出庭lawyer 的回想錄,盡管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在2003年才締結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特殊協定,但新加坡早在198包養網 花園9年之前就成立了有關白礁主權題目的跨部分結合任務小組。39在爭端呈現苗頭時,建立專案小組,不只是為了應對潛伏的訴訟,更是為會談等交際手腕供給支撐。
專案小組形式的上風在于集中人力資本為國際訴訟做預備,并且和諧各部分的介入,包養優化團隊的溝通和任務效力。正如前文所言,每個國際訴訟法式的預備離不開分歧當局本能機能部分的投進。專案小組的成立可以在集中資本的同時起到和諧各部分有序介入的本能機能。從japan(日本)的經歷看,其國際法院“捕鯨”案辦公室中的成員,不只有自己附屬于該國外務省的官員,也有從本國粹者和專家中特聘的短期雇員。是以,專案小組能夠還具有短期內吸納內部專門研究職員的上風。例如,國際法院“捕鯨”案辦公室的擔任人之一高橋優貴子,在2012年參加該辦公室之前曾擔負國際法院japan(日本)籍法官的助理。總而言之,從構建個人工作化訴訟團隊的角度看,專案小組形式可以增進分工公道、權責明白,從而奠基有序推動案件預包養備任務的基本。
(三)緬甸:對突發國際訴訟的應對
岡比亞于2019年11月13日向國際法院提起針對緬甸的訴訟并同時提出姑且辦法懇求。國際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至12日組織了姑且辦法庭審法式,并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姑且辦法號令。緬甸在國際法院的應訴經過的事況反應了突發國際訴訟對國度組建個人工作化國際法令團隊的考驗包養網排名。
由于姑且辦法懇求本質上是一種權力保全部旅程序,根據《國際法院規定》該法式優先于其他法式。40與國際法院其他法式比擬,姑且辦法法式最年夜的特色是法式的疾速推動。一方提起姑且辦法懇求后,國際法院在長久的時光內就要組織庭審法式(凡是沒有書狀階段),41甚至在極真個情況下法院第二天就可以作出姑且辦法號令。42是以,對應訴方而言,一旦告狀方同時作出姑且辦法號令,應訴時必需在極短的時光內彙集證據并對對方的證據停止剖析以作出庭預備。更主要的是,姑且辦法法式有專屬于該法式的管轄權規定和證實尺度,43是以在時光無限的情形下,應訴方還需聯合法式規定作有針對性的辯論。
無論是聘任lawyer ,仍是預備訴訟戰略、文件和證據,都需求後期充足地論證、預案和決議計劃,以及人力與物力的投進。斟酌到從岡比亞提告狀訟光臨時辦法法式的庭審僅一個月,緬甸很有能夠早在伊斯蘭一起配合組織表示出要對緬甸停止國際追責的意圖后(可追溯至2018年)44就已著手應訴預備。嚴厲來說,緬甸對于國際訴訟并非毫無經歷。2009年緬甸和孟加拉國經由過程特殊協定的方法,將兩國的陸地劃界爭端提交到國際陸地法法庭。45該案中,緬甸曾聘任包含阿萊·佩雷、馬蒂亞斯·福托在內的高頻呈現在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的本國lawyer 。這一經歷能夠使緬甸對組開國際訴訟的個人工作化團隊有充足的認知,并具有聘任本國lawyer 的經歷和渠道。
盡管國際法院批准了岡比亞提出的部門姑且辦法懇求,但謝絕了要緬甸批准結合國的自力實況查詢拜訪團進進緬甸停止查詢拜訪的懇求。46姑且辦法號令難以作為案件走向的參考,由於緬甸仍能夠在初步否決看法法包養網排名式中論證國際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同時,國度在訴訟經過歷程中還可持續應用交際、會談等庭外方法告竣息爭,終止訴訟法式。斟酌到國際法院的訴訟能夠空費時日,47交際會談與國際訴訟可齊頭并進,在訴訟法式之外施展感化。
四、我國應對潛伏訴訟或仲裁的個人工作化退路提出
經由過程對近20年來國際法院訴訟法式中的法令團隊以及《條約》附件七仲裁的lawyer 和仲裁人群體停止剖析,并聯合兩者的比擬研討,國際訴訟個人工作化群體所反應出的“歐洲中間主義”實際需求辯證地審閱。一方面,這一景象起源于國際訴訟的東方訴訟文明基因,在短時光內難以轉變,對于餐與加入國際訴訟的亞洲國度而言是不得不重視的客不雅實際。另一方面,這一法令個人工作群體的固化和精英化,尤其是《條約》附件七仲裁下出庭lawyer 與仲裁人的彼此轉化等所暗含的個人工作倫理題目也需檢視和反思。法令個人工作化視角下的國際爭端處理也提醒了國度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個人工作化選擇:除了借助具有豐盛國際訴訟和仲裁經歷的東方個人工作化lawyer 群體外,一國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還必需依附本國個人工作化的國際法令團隊。是以,國際法令人才的培育與一國個人工作化法令團隊的構建互為因果,二者缺一不成。這一結論對我國深度介入全球管包養理經過歷程中應對潛伏的訴訟和仲裁也有所啟示,可回納如下:
第一,國際法令人才是應對任何訴訟或仲裁的最基礎。沒有把握專門研究國際法常識或豐盛經歷的法令團隊,一切訴訟的應對都是空言無補。國際訴訟的應對不克不及僅憑對國際法的抽象想象,亦不克不及僅靠對書本里國際法的懂得。國際法的專門研究性必需在實行中磨礪,經歷必需在實戰中累積。黃進包養行情指出,我國在涉外法治人才儲蓄中存在多少數字缺乏、才能缺乏、經歷缺乏和培育缺乏的題目,涉外法治人才還遠不克不及知足新時期擴展對外開放的現實需求。48可以想見,此中能如東方的個人工作lawyer 或國際法專家一樣介入國際訴訟或仲裁的職員就加倍少了。是以,構建我國從事包養國際法實務的個人工作化法令團隊應該提上日程,以應對潛伏的國際公法相干的法令膠葛。從我國周邊國度的經歷來看,鑒戒本國專家的國際法實務經歷,可在短期內補充實行經歷與國際公法人才儲蓄的缺乏。俄羅斯在國際法院的訴訟團隊的組建形式就是實例之一。
第二,除組建個人工作化的以法令實務為導向的國際法團隊外,還應加大力度對國際爭端處理的學術研討,并且應區分法式題目和實體題目。國際爭端處理有其固有邏輯,分歧司法或準司法機構的法式各有特色,甚至訴訟或仲裁的證實尺度對被告與原告、對分歧的題目,都能夠有所分歧。是以,鼎力強化對現有國際性司法和準司法機構的法式性規定的專門研究化研討,有利于加深對分歧法式的懂得。就國際訴訟或仲裁的應對而言,很多法式都終結于管轄權階段而未進進實體題目的審理。至于國際法的實體題目研討,除了進步對國際法各部分法(如國際陸地法、國際衛生法等)的專門研究研討外,還應重視對國際法基礎實際和基本性規定的清楚,如公約法、國際義務法等。正如上文對《條約》附件七仲裁的出庭lawyer 的研討表白,國度對lawyer 陸地法專門研究佈景的重視并未超出對普通國際公法學者(generalist)的倚重。激勵對分歧範疇、分歧條理的國際法停止研討,誇大國際法研討的多樣性,是從本源上進步國際法令人才本質的要害。
最后,為應對國際訴訟做預案甚至介入訴訟,無妨礙交際手段的發揮;而法令層面的充足應對,也有助于交際息爭的告竣。培育高本質的國際法令人才,對于我國的交際工作而言也有所助益。在國際法院的案例中并不少見爭端當事國因告竣庭外息爭而終止訴訟法式的情形。例如,1993年瑙魯訴澳年夜利亞案、492013年東帝汶訴澳年夜利亞案,50均因兩邊息爭而終止法式。更主要的是,兩邊在法式上“見招拆招”、在法令與現實上力排眾議時,他們會據此評判勝訴的能夠性,從而決議在交際會談中采取的立場。例如,在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將國土爭端題目提交給國際法院之前,馬來西亞還根據《條約》附件七告狀新加坡在柔佛海峽內的填海造陸行動,提起姑且辦法懇求。新加坡迅即應對,并改變會談立場,終極國際陸地法法庭批准兩邊的階段性會談結果,唆使組建自力專家委員會,就相干填海造陸的周遭的狀況影響題目停止評價。51兩邊在仲裁庭組建經過歷程中和組建后也一向就有關題目堅持溝通,終極告竣息爭,法式甚至并未走向管轄權階段。52
國際爭端處理是一國處置國際事務時利用國際法的諸多方面之一。從我國周邊國度在國際法院的應訴經歷可以看出,本國的國際法令人才是一法律王法公法律團隊的國家棟樑。跟著我國改造開放的深化、“一帶一路”建議的提出,我國對現有國際次序的評價、對將來國際次序的瞻望,都離不開我國高本質國際法令人才的專門研究看法和個人工作化辦事,而培育國際法令人才、構開國際法專門研究團隊是一項持久的體系工程。從法令個人工作化視角睜開國際訴訟的研討,無論是對客不雅地評析國際訴訟的近況,抑或是從思緒和標的目的上為培育我國高本質法令人才供給參考,都具有積極意義。
*本文受中國博士后迷信基金(2019M660342)的贊助。
【注釋】
①凡是而言,國際爭端處理機制包含自力實況查詢拜訪、斡旋、調停、仲裁包養網以及訴訟等。本文中的“國際爭端處理”特指發生具有拘謹力的判決或判決的訴訟與仲裁法式。
②《國際同盟盟約》第12條規則,國聯的成員國在訴諸武力之前須先將能夠招致彼此沖突的爭端提包養交常設國際法院或仲裁,或交于國聯理事會審議,并在取得訴訟、仲裁、理事會查詢拜訪成果三個月內不得訴諸武力。
③Free Zones of Upper Savoy and District of Gex (France v Switzerland), 1929 P. C. I. J. Reports, Series A, No. 22 (Order of August 19), p. 13.
④烏克蘭分辨于2017年與2019年兩次提起《結合國陸地法條約》附件七仲裁。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 (Ukraine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2017; Dispute Concerning the Detention of Ukrainian Naval Vessels and Servicemen (Ukraine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2019)。
⑤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U包養網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⑥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 Advisory Opinion (25 February 2019), I. C. J. Reports 2019, p. 95.
⑦Reloc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Embassy to Jerusalem (Palestine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⑧比來部門東方國度提出應就新冠病毒的全球舒展向我國停止“國際追責”,盡管國際學者從管轄權、證據、現實、法令實用等各方面臨這些主意停止了批駁與駁倒,但仍需對潛伏的國際訴訟堅持警戒。
⑨Anthea Roberts, Is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 116.
⑩黃惠康:《從計謀高度推動我國涉外法令人才步隊扶植》,載《國際法研討》2020年第3期,第11頁。
11Sergio Ugalde and Juan José Quintana, “Managing Litigation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Vol. 9, Iss. 4 (December 2018), p. 695.
12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Preliminary Objections, Jud包養行情gment, I. C. J. Reports 2019, pp. 563-564.
13Whaling in the Antarctic (Australia v. Japan: New Zealand intervening), Judgment, I. C. J. Reports 2014, p. 226, pp. 232-233.
14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Judgment, I. C. J. Reports 2002, p. 625, pp. 627-630.
15同注11,第718頁。
16同注11,第704頁。
17文中一切數據起源于國際法院判決主文前的爭端當事國團隊先容,包含頭銜、姓名、個人工作與機構附屬關系等。
18如2004年墨西哥訴美國違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案中,美國聘任了來自德國與法國的lawyer ;2001年德國訴美國違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案中,美國聘任了來自瑞士的lawyer 。
19《國際法院規約》第39條第1款。
20例如,2007年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國土與陸地爭端”案、2012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國土與陸地爭端案”以及2018年哥斯達黎加訴尼加拉瓜“陸地劃界”案。
21如英國的20 Essex Street Chambers, Matrix Chambers, Essex Court Chambers, 美國的Foley Hoag LLP, 位于巴黎的Eversheds LLP。
22同注⑨, 包養第116頁。
232014年秘魯訴智利陸地劃界案(代表秘魯)、2016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200海里以外年夜陸架劃界題目”案(代表哥倫比亞)、2016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損害主權權力”案(代表哥倫比亞)。
24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
25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 (Ukraine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26《條約》第287條第3款。
27下文中一切判決數據,除2000年“南部藍鰭金槍魚(新西蘭訴japan(日本);澳年夜利亞訴japan(日本))”案外,均起源于擔負《條約》附件七仲裁書記官處的常設仲裁法院網站。為防止援用繁瑣,下文觸及的《條約》附件七仲裁不再逐一徵引,特此闡明。
282001年愛爾蘭訴英國“Mox Plant”案、2003年馬來西亞訴新加坡“柔佛海峽內填海造陸”案、2013年法羅群島(丹麥)訴歐盟案以及2013年阿根廷訴加納“ARA Libertad”案。
29固然以息爭協定終結仲裁法式的4個《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的法令團隊不成知,但15個附件七仲裁法式均構成了仲裁庭。
30Eric David, “Primary and Secondary Rules,” in James Crawford, Alain Pellet, Simon Ollesen and Kate Parlett (eds.),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 27-31.
31《條約》附件七第3(a)-(c)條。
32該統計包含所有的14個《條約》附件七仲裁法式。
33拜見《條約》第287條與《條約》附件六。
34分辨是讓-皮埃爾·科特(Jean-Pierre Cot)、托馬斯·門薩(Thomas Mensah)和斯坦尼斯拉夫·波拉克(Stanislaw Pawlak)。
35Practice Direction VIII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opted on 7 February 2002.
36分辨是俄羅斯、japan(日本)以及馬來西亞(2002年與印度尼西亞國土爭端案和2008年與新加坡國土爭端案)。
37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4th edition, Alfred A. Knopf, inc.), 1967, pp. 411-415.
38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 (Ukraine v. Russia), Awa包養rd of 21 February 2020, para. 492.
39S. Jayakumar and Tommy Koh, Pedra Branca: The Road to the World Court, NUS Press, Singapore, 2009, p. 45.
40《國際法院規定》第74(1)條。
41《國際法院規定》第74(2)條。
42LaGrand (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of 3 March 1999, I. C. J. Reports 1999, p. 9, pp. 14-16, paras. 19-28.
43Cameron Miles, “Provisional Measures and the ‘New’ Plausibility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British Yearbook of I包養nternational Law (2018), pp. 1-46.
44See The Gambia v. Myanmar, Verbatim Record (11 December 2019), p.41.
45See Special Agreement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46Se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The Gambia v. Myanmar), Order of Provisional Measures (23 January 2020), para. 86.
47如1993年提起,2007年才終極作出實體判決的波黑訴塞黑違背《避免及懲辦滅盡種族罪條約》案。
48黃進:《完美法學學科系統,立異涉外法治人才培育機制》,載《國際法研討》2020年第3期,第8頁。
49See Certain Phosphate Lands in Nauru (Nauru v. Australia), Order of 13 September 1993, I. C. J. Reports 包養1993, p. 322.
50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Seizure and Detention of Certain Documents and Data (Timor?Leste v. Australia), Order of 11 June 2015, I. C包養網. J. Reports 2015, p. 572.
51根據《條約》第290(5)條,在爭端各方包養行情已提交爭端至附件七仲裁而仲裁庭尚未組建前,國際陸地法法庭有權唆使姑且辦法。Case Concerning 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of 8 October 2003, ITLOS Reports 2003, p. 10, para. 106。
52Case Concerning 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 of 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 Award on Agreed Terms (1 September 2005), p. 7.
【作者簡介包養網】 廖雪霞:北京年夜學法學院(Liao Xuexia, Pei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